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周磊 羅彪)“感謝檢察官給與我改過自新的機會,我一定認真吸取教訓,以此為戒,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近日,大祥區人民檢察院收到一名剛步入大學的大學生真誠悔過的回信。
2023年8月16日,小李(化名)在邵陽市大祥區某理發店門口,看見門口停放的黑色摩托車車頭手機支架上放置了一臺蘋果13手機,在確認附近無人后趁機將該手機盜走。經大祥區價格認定中心鑒定,該手機價值2760元。2023年8月28日,公安機關以小李觸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涉嫌盜竊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小李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認罪認罰情節,鑒于其系初犯、偶犯,且已退還盜竊手機并賠償被害人,獲得其諒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于2023年11月29日決定對小李不起訴。
該案件根據行刑反向銜接工作機制,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在做不起訴決定后,將案件移送該院行政檢察部門進行審查。行政檢察部門承辦檢察官通過審閱卷宗、詢問等方式進行審查,向公安機關辦案民警、小李的就讀學校了解情況。聽取被害人和被不起訴人小李陳述,二人已經達成和解協議,小李家屬賠付被害人2000元,被害人出具諒解書,并表示不再追究小李的責任,同時請求辦案機關對小李從輕或免于處罰。
行政檢察部門承辦檢察官經審查認為,本案被不起訴人小李作案時系年滿十八周歲成年人,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手機行為評價為盜竊犯罪,刑檢部門作出不起訴,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應給予治安拘留,這是刑事犯罪不訴免罰后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符合法律規定。但小李作案時系剛高考完學生,且已被某高等院校錄取,對此種系在校學生特殊人群,初犯偶犯,真誠認過悔過,采取有效補救措施恢復受損法益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再給予行政處罰可能對其求學、就業、生活造成長期不利影響。若通過制發檢察意見要求進行相應治安管理處罰,將對小李個人今后發展產生長期負面影響,可能產生新的矛盾,綜合聽取辦案機關意見、學校及社區意見后,檢察機關認為結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治安案件應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認為小李系初犯偶犯、已經真誠悔過,認罪認罰,退臟退賠并取得了諒解,現已在大學就讀,向大祥區公安分局提出不予處罰的檢察意見,同時要求對其進行法治教育。
2024年6月1日,經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檢察院跟蹤回訪,大祥區公安分局根據檢察建議對小李盜竊他人財物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但對其進行法治教育。小李所在學校及社區也對處理表示支持,家屬也對檢察機關給與小李改過自新的機會也表示感謝。
行刑反向銜接的目的是讓違法行為人得到相應的法律懲戒,避免“不刑不罰”。但一味追求處罰雖然起到處罰效果,但可能會引發新的社會矛盾。處分只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檢察機關在開展行刑反向銜接過程中,要對行政處罰必要性進行審查,綜合考慮在校學生這一特殊人群因素,按照有利于其人生發展,對于不宜進行行政處罰的,率先嘗試提出不予處罰但進行法治教育的檢察意見,既維護法律權威又體現法律溫情,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責編:樊芳
一審:樊芳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